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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31    来源: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8日

  安庆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指标

  当年新设机构不参加考评。当年涉及重大违规或因不当经营引发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参与考评。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基本考核指标(基本分100分)

  (1)新增贷款(20分)。完成信贷预期目标的(当年贷款核销、转让金额纳入新增贷款计算),得12分,每多完成5%加1分,最高加8分。未完成信贷预期目标的该项不得分。

  (2)贷款增长率(20分)。达到本行上年水平的得6分,每高(低)于上年水平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减)4分;达到全市平均增长水平的得6分,每高(低)于全市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减)4分。

  (3)存贷比(20分)。达到本行上年水平的得6分,每高(低)于上年水平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减)4分;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6分,每高(低)于上年水平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减)4分。

  (4)小微企业贷款(20分)。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率达到当年本单位各项贷款增长率的得6分,每高(低)于本单位各项贷款增长率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减)4分;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6分,每高(低)于全市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减)4分。

  (5)风险防控(20分)。不良贷款率不高于本行上年水平的得6分,每低(高)于上年水平0.5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减)4分;不良贷款率不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6分,每低(高)于全市平均水平0.5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减)4分;

  2.附加指标(20分)

  (1)对投放的新型政银担贷款(含“4321”贷款、税融通、道德信贷、“劝耕贷”等),每投放0.5亿元加1分,最高加10分。

  (2)对涉农贷款、绿色金融贷款,每新增0.5亿元加1分,最高加4分,对开展产业精准扶贫贷款,每新增0.2亿元加1分,最高加2分。;

  (3)对开展的无还本续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增信融资业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并实现投放的,每项加1分,最高加4分。

  (二)保险业金融机构

  1. 赔给付金额(30分)。达到上年水平的得18分,每高(低)于上年水平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减)12分。

  2.地方税收贡献(30分)。地方税收增幅达到上年水平的得9分,每增加(减少)2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减)6分;税收贡献按名次依次递减得分(第一名15分,第二名14分,以此类推),最低得9分。

  3.赔(给)付率(20分)。达到上年水平的得12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减)8分。

  4.结案率(20分)。达到上年水平的得12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减)8分。

  (三)证券业金融机构

  1.营业收入(20分)。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6分,每高(低)于全市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减)4分;达到全市平均增长率的得6分,每高(低)于全市平均增长率5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减)4分。

  2.证券交易量(20分)。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6分,每高(低)于全市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减)4分;达到全市平均增长率的得6分,每高(低)于全市平均增长率5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减)4分。

  3.直接融资(10分)。承揽我市企业债券票据发行、股权融资、增发等,每完成1亿元直接融资加1分,最高加10分。

  4.辅导上市挂牌(50分)。

  (1)承揽我市企业赴沪深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每承揽1家,在安徽证监局辅导备案阶段得10分,报会阶段得10分,成功上市阶段得20分。

  (2)每承揽1家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得10分。

  (3)每辅导1家企业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基础层或培育层挂牌得1分、精选层挂牌得5分。

  以上三项合计不超过50分。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

  在我市依法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纳入考核范围。

  1.融资担保放大倍数(30分)。达到本机构上年水平的,得基本分9分,每加(减)0.2倍,加(减)1分,最高加(减)6分;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9分,每加(减)0.2倍,加(减)1分,最高加(减)6分。

  2.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增速(20分)。达到全市担保公司在保余额平均增速的,得基本分12分,每高(低)1%,最高加(减)8分。

  3.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情况(20分)。为小微企业、“三农”担保在保余额占全部在保余额比重达到上年水平的,得基本分12分,每高(低)1%,最高加(减)8分。为小微企业、“三农”担保在保余额占全部在保余额比重达100%的该项得满分。

  4.代偿情况(20分)。担保代偿率不高于本公司上年水平的,得基本分6分,每低(高)0.5%,加(减)1分,最高加(减)4分;担保代偿率不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6分,每低(高)0.5%,加(减)1分,最高加(减)4分。

  5.规范经营(10分)。经营管理规范,积极开展担保产品和服务创新,自觉接受监管,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向监管部门报送各类资料,积极参加行业自律活动,比照有关规定实施计分。

  二、组织考核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评比,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人民银行安庆中心支行、安庆银保监分局组织。

  (二)保险公司的考核评比,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安庆银保监分局组织。

  (三)证券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考核评比,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

  以上三类考评结果须报市政府审定。

  三、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宜政办秘〔2017〕6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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